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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来源: 日期:2015/4/10 8:40:39 人气:57 加入收藏 标签:项目申报 垃圾处理 城镇污水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下发《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此次开展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申报工作,旨在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
    《通知》强调,申报工作紧密围绕“两个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确保实现“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关键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两个规划”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薄弱环节,认真遴选对规划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中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明确要求的,如四省藏区、国家级贫困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应重点支持。
    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配套建设宣传教育基地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置、中水回用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必须保证在2015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国家发改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分解、执行国家投资计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其中,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
  4、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质量较差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东部地区各省安排的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中部地区各省不低于15%。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上述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通知》明确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30%、45%、60%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补助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并在上报文件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此次申报工作于2015年4月25日截至,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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